酒在少数民族日常生活中的作用
1、宁可无饭,不可无酒
《皇朝职贡图》载,明初哀牢山区彝族群众"喜歌嗜酒",尤其是春暖花开时节,青年男女"携酒入山,饮竞月,不知节用,过此则终岁饥寒,惟寻野菜充腹而已";傈僳族、怒族"各人均持大同主义,乐则同享,苦则同受。一家有粮则任意煮酒,合村共饮,日夜欢饮,食尽则散,并无怨言,醉后不择人家,任意酣卧,醒后始归"。
民国初期怒江峡谷中,"怒民嗜好就是酒,做活计吃酒,闲坐吃酒;在家吃酒,出外吃酒,客人到家若没酒就是简慢;平时在家围炉取暖时,男女老幼把竹子酒罐摆在面前,顺次喝酒,醉了就倒睡在火炉边;若是嫁娶丧葬,的招待品和消费品就是酒。彼此劝饮,酒气逼人"
2、煮酒放债
长期以来,少数民族地区大都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商品经济发展缓慢,一些边远山区直到20世纪50年代仍然保持着以物易物的原始交易方式。酒常成为交换的主体,有时其至被外地商人当作一般等价物换取少数民族土特产品,以牟取高额利润
煮酒放债是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曾经长期存在的一种剥削方式,也是少数民族酒文化所特有的表现形式:
其一,在少数民族社会中,酒是一种具有特殊地位的饮料,人神共享,悲喜皆饮,具有广阔的消费市场。
其二,由于少数民族物质技术手段总体上相对落后,酿酒技术掌握在极少数人手中,具有垄断性质,使产品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
其三,少数民族地区商品经济发展缓慢,商品意识淡漠,为奸商巧取豪夺提供了可乘之机 。
3、以酒调解纠纷与诉讼
携礼见官、送礼告状,本来是诉讼中的阴暗面,属于法律诉讼中的"黑箱作业"。然而,在少数民族中曾长期存在着一种奇特的现象:调解时备酒,诉讼时供酒,告状时送酒,不但是一种能够接受的行为,而且光明正大,甚至被明确列入地方法规"携酒见官"的诉讼形式,是少数民族酒文化的又一特景观,其特的地方,就是"携酒见官"在讼诉过程中被合法化。最初可能只是一种民间习俗,在社会发展进程中,逐渐被把持诉讼特权的阶层所利用,演变成一种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