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暗流涌动 酒类流通变革起步
从1978年至2018年,改革开放走过了40个年头。
40年来,我国各行各业在生产、流通、消费等众多环节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一年一个样,三年大变样",是日新月异的中国最真实的写照。
以酒类产业为例,1978年我国白酒、啤酒和葡萄酒产量分别为143.74万千升、41万千升和6.4万千升,而2017年我国规模以上白酒企业总产量已达到1198万千升、啤酒总产量4401.5万千升、葡萄酒总产量100.1万千升。数字膨胀的背后,是酒类产业链条上每一个环节的不断革新与壮大。
作为连接生产和消费的重要一环,中国酒类流通行业在过去40年间发生了深刻的巨变。
从计划经济时代的老供销、老糖酒,到时下的云商云店、无人零售,随着新思维、新模式的不断涌现,酒类流通企业从野蛮生长流通变革到规范发展,从粗放管理到精细运作,从区域崛起到全国扩张,以敢为天下先的自我革新意识,不断在酒类商业变迁中注入时代精神。
从1978年到上世纪90年代之初,是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摸索时期,也是酒类流通变革的起步阶段。
从整体流通环境来看,这一阶段,国有商业一统天下的局面逐渐被打破,多种流通渠道、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流通格局逐步形成。
具体到酒类流通行业,层级较多且相对封闭的各级国有糖酒公司仍然是酒类产品的主流分销渠道,但在这一时期,市场的活水已经暗流涌动,这为日后不断快进的酒类流通变革埋下了伏笔。
1、短缺经济时代的统购统销模式
上世纪50年代末,国务院在关于商品分级管理办法通知中明确规定:要在商业体制方面贯彻全国一盘棋的原则,全国商品应分为三类,食糖和烤烟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而被列为第一类,卷烟、八大名酒、奶粉、肉蛋制食品为第二类,除此之外的商品为第三类。第一类由国务院集中安排管理,第二类由国务院确定商品政策、统一平衡安排,第三类则实行随行就市的管理办法。
第三类商品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的商品,由于品种繁多,生产企业规模较小,原材料来源广泛,不适宜实行计划管理,诸如八大名酒之外的酒、奶粉之外的奶制品、罐头、糖果、糕点等便成为商业部门进行调剂和补充市场供应的重要商品。
在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包括改革开放之初,由于我国经济总体上仍处于短缺经济,计划订货、统购包销的计划经济体制成为保证供求平衡,满足人民生活基本需求的重要手段。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商品自上而下进行分配,国营商业是商品流通的主要渠道,呈阶梯状态的各级国有糖酒公司成为这一阶段酒类产品的主流分销渠道。
在这种渠道模式下,酒类流通首先由一级批发站(省级糖酒公司)将产品计划调拨或授权给二级批发站(地市级糖酒公司),再逐级向下调拨给三级(县级糖酒公司)、四级批发站(乡镇级糖酒公司),再由三、四级批发站将产品批发给零售商。每级批发价之间以及批发价到零售价之间都有明确规定的价差,并且产品只能在规定的渠道内流通,渠道相对封闭,且缺乏自主权。
直到1982年,为了向市场经济转型,当时的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商业部发布了《关于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报告》。《报告》规定,三类工业产品中的小百货、小文化用品、小日用杂品、小农具、小食品等9类小商品中的6类160种小商品的价格根据国家经济状况逐步放开,价格不由国家统一规定,实行市场调节。定价方面规定,商业选购的小商品,由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工业自销为主的小商品,由工业定价。小商品价格放开为企业经营提供了部分自主权,成为市场经济的开端,为酒类市场放开提供了基础。
1983年国家就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征求北京市意见,北京市酒类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之间针对酒类销售自主权曾展开激烈的辩论。会议最终决定实行统购统销与自销两种销售模式,酒类生产企业由此获得了部分自主经营权,企业自销部分由企业自主定价并申报物价部门审批。
为了进一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把经济搞活,1984年5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根据《规定》,企业在确保完成国家计划和国家供货合同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安排增产国家建设和市场需要的产品。在产品销售方面,除国家特殊规定不准自销的产品外,包括企业分成的产品、国家计划外超产的产品、试制的新产品、购销部门不收购的产品和库存积压的产品都可以进行自销。
由于该《规定》并未将酒类产品列为不准自销的产品,从而结束了已实行多年的酒类统购统销模式,放开了酒类企业的生产经营权。之后,国务院又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相关配套规定,保证了酒类企业自主经营的合法性。
到1985年,我国第一批从计划经济管理转为市场调节的产品包括酒精、黄酒、果露酒和葡萄酒,基本打破了统购统销的计划经济销售模式,实现了自产自销的市场化转型,对酒类生产企业和流通行业的发展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