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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是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的生命

发表于:2024-11-21 作者:中华酒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11月21日,质量是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的生命。为此,《条例》用两个章节对贺兰山东麓葡萄产品与质量及品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条例》规定,在产区内种植酿酒葡萄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取得由自治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贺兰山

质量是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的生命。为此,《条例》用两个章节对贺兰山东麓葡萄产品与质量及品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条例》规定,在产区内种植酿酒葡萄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取得由自治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葡萄基地登记证明,并建立酿酒葡萄品种、产量、质量等种植档案。

同时,在产区内种植酿酒葡萄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种苗,禁止使用国家和自治区禁用的农药、肥料等,禁止在农药残留或者重金属超标的土壤上种植酿酒葡萄,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灌溉用水等

《条例》还规定,产区内加工酿酒葡萄、生产葡萄酒,禁止使用产区外的酿酒葡萄做原料,禁止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酿酒葡萄做原料,禁止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禁止伪造葡萄酒生产记录和产地。

不仅质量是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的生命线,品牌建设同样事关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的发展。为此,《条例》规定,在产区内种植酿酒葡萄、生产葡萄酒的企业和个人,应当申请使用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贺兰山东麓酿酒葡萄和葡萄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取得专用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买卖专用标志、证明商标,不得擅自改变专用标志、证明商标的表述方式、标志、字体、图案或者颜色。

同时《条例》规定,在产区外种植酿酒葡萄、生产葡萄酒,以及取得专用标志、证明商标的种植酿酒葡萄、生产葡萄酒的企业和个人,在产区外的分厂、联营厂和灌装厂种植的酿酒葡萄、生产的葡萄酒,不得使用专用标志、证明商标,不得标注贺兰山东麓葡萄或者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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