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酒类流通实行新制度
近日,草案提出,辽宁省酒类流通实行溯源制度。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时应当按照规定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流通信息。
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时,应当向首次供货者查验生产许可证或者酒类批发许可证、零售备案登记证。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应当按照规定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还应当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有关证明文件。随附单不得重复使用、转接、代开、伪造和买卖。消费者购买酒类时,有权查阅随附单。
草案规定,对于批发酒类时未按照规定填制随附单和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买卖随附单的;对每批购进的酒类未按照规定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和随附单的,或者进口酒类未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有关证明文件的,由酒类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布。
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时,应当向首次供货者查验生产许可证或者酒类批发许可证、零售备案登记证。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应当按照规定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还应当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有关证明文件。随附单不得重复使用、转接、代开、伪造和买卖。消费者购买酒类时,有权查阅随附单。
草案规定,对于批发酒类时未按照规定填制随附单和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买卖随附单的;对每批购进的酒类未按照规定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和随附单的,或者进口酒类未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有关证明文件的,由酒类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