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经销商需要办的手续有哪些?
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到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酒类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 ,应提交下列备案登记材料: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自治区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公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从事进口酒类销售的酒类经营者,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进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征税税单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酒类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酒类经营者应当建立酒类经营贿销台帐。散装白酒的盛装容器,应当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产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固定的销售地点贴标经营 ,禁止流动销售。散装白酒的分装应当在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的场所进行,盛装容器应当具备密闭性,注酒口由供货方加封,出酒口单向控制。
酒类流通禁止下列行为:
(一)销售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
(二)销售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
(三)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
(四)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酒类和非法进口酒类;
(五)销售过期、变质的酒类;(六)销售未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酒类;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消费者购买酒类商品时,有权查阅酒类流通随附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于酒类生产、流通或者监督检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