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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康“酒祖”商标之争的内幕

发表于:2024-11-22 作者:中华酒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11月22日,日前,辽宁三沟酒业收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来的信函:关于伊川杜康酒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该局提交的,对该公司在商品国际分类第33类商品上申请且经初步审定的"三沟红山酒祖"异议申请书,请求国家商

日前,辽宁三沟酒业收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来的信函:关于伊川杜康酒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该局提交的,对该公司在商品国际分类第33类商品上申请且经初步审定的"三沟红山酒祖"异议申请书,请求国家商标局依法认定被异议商标"三沟红山酒祖"与异议人注册在先的"酒祖杜康酒"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据了解,"三沟红山酒祖"商标于2013年2月27日,刊登在中国商标公告总第1349期,初步审定号为第10699239号。

"杜康"无争议,争议的是"酒祖"。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三沟红山酒祖"中"三沟红山"明显是用来修饰"酒祖"二字,其显著部分是"酒祖";"杜康"被世人称为"酒祖",引证商标的标识"酒祖杜康酒"中"酒祖"二字占据了整个商标的最主要部分,"杜康酒"只是在"酒祖"右侧的一小部分,其显著部分是"酒祖";因此消费者极有可能会认为被异议商标"三沟红山酒祖"与引证商标"酒祖杜康酒"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者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的许可、合作等关系,容易造成混淆及误认,所以被异议商标"三沟红山酒祖"与引证商标"酒祖杜康酒"构成近似商标。而且,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项目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项目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项目,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或者使用,将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致使被异议人在先商标专有权益可能受到损害。

异议人强调指出:"酒祖杜康酒"商标这些年来所取得的很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完全是由于异议人企业及其全体员工多年来艰苦奋斗所培育出来的。被异议人通过恶意摹仿的手段,投机取巧,企图不劳而获,窃取他人的劳动果实,其社会影响是及其恶劣的。这种恶意搭他人便车以牟取自己不正当利益的非法行为也是应当受到社会公众谴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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