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即将来临,“白酒瓶标是否标示酒曲”惹争议!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来临,保护消费者对所消费产品的知情权再次成为一个热点。对于白酒来说,酒曲作为酿造中特的重要成分,其属于酿酒原料还是加工助剂?是否需要在产品标签上予以标示?成为白酒生产企业需要正视的一个问题。
日前,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关于明确酒曲属性的请示》(渝食药监文〔2015〕50号)向国家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函,请求明确酒曲在食品监管工作中属性认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会作为食品标准审定部门,以复函的形式回复了国家食品和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了这份复函。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在复函中表示:"由于酒曲在酿造过程中作为发酵菌种使用,并且在终产品不存在,不需要在终产品标签中标示。"
记者查询资料发现,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 1.食品名称; 2.配料表; 3.净含量和规格; 4.生产者和(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5.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6.贮存条件; 7.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8.产品标准代号; 9.营养标签; 10.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那么,酒曲是否属于第十条"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酒曲在产品标标示后是否有益消费者的产品知情权?不标示是否不能显示出各种白酒的风格特点?
为此,记者专访了国家酒检中心酒类感官鉴评专家会主任、国家酒检中心白酒鉴评组组长钟杰。
钟杰表示:复函明确对酒曲属性在终产品中不需要标示,表明有关部门在标签、标识管理上采取了简化的态度。但是酒曲在终产品不标示,未能回答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酒类企业监管中,对酒曲是按照原料标准审查管理还是加工助剂标准管理的问题,这两类产品审查差别很大,由于未能给酒曲定性,可能形成管理上的空白。
钟杰还表示,白酒在生产中酒曲用量不低,浓香型白酒占投料的20%-25%,酱香型白酒占-120%,而且中国白酒的曲药不仅为酿造提供了菌种,还提供了酶、香味成分及淀粉,是形成中国白酒风味的主要原料,也是区别于国外烈酒的特原料。这样的结论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