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雪花啤酒向利原供应产品协议的补充公告
华润啤酒(控股)有限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291)
补充公告
兹提述本公司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所发出的公告(「该公告」),内容为有关华润雪花(为本公司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利原就供应啤酒产品之持续关连交易所订立为期三年之供应框架协议。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的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告所披露,该供应框架协议中向利原供应啤酒产品的价格将参考类似性质交易的现行市价所厘定,交易应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而该条款整体而言将不优于华润雪花集团就供应相同性质及质量的啤酒产品向立第三方零售商及分销商所提供的条款。
本公司谨就此加以补充,华润雪花集团按该供应框架协议向利原集团供应啤酒产品的价格和向立第三方零售商及分销商供应相同性质及质量的啤酒产品的市场价格均按下列内部监控措施所厘定:
(a)产品销售管理部门每年度均会对消费者需求、市场竞争情况及同行业产品的平均市价变化行情进行综合调研。在结合调研分析结果和参考公司往年的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出公司次年度对商业超市的渠道与贸易商业务合作的统一价格,由管理层审定后执行,该部门亦会适时向管理层建议按照实际和预期的市场状况调整产品价格。
(b)销售部则负责跟踪商业超市的渠道与贸易商业务合作事项,与贸易商保持紧密联系和良好沟通,从而得及时得悉以及了解市场的新动态。该部门亦会依据已设立的内部监控程序,定期跟踪、监控及评估产品价格,以确保该等价格的基准统一。
(c)上述各部门均会将情报以书面或口头报告的方式禀报本公司的管理层,由管理层负责监控并确保所有程序均有遵守和符合相应的内部监控措施。
(d)风险管理部门每年均会对上述各价格基准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e)董事会每年均会检讨及审视持续关连交易的内部监控程序。
根据上述内部监控措施所厘定的产品价格,就同一种类和同等质量的啤酒产品而言,不论是向利原集团抑或立第三方零售商以及分销商提供产品,它们的价格均为一致。
以上定价基准可保障华润雪花之利益,同时亦可保留灵活性和维持竞争力,符合当下市场所需。
华润啤酒(控股)有限公司
首席财务官、执行董事及公司秘书
黎宝声
谨启
香港,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陈朗先生()、侯孝海先生(首席执行官)及黎宝声先生(首席财务官)。本公司的非执行董事为陈荣先生及黎汝雄先生。 本公司的立非执 行董事则为黄大宁先生、李家祥博士、郑慕智博士 、陈智思先生及萧炯柱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