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出台:不许删差评 卖“山寨酒”平台罚款高达200万元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电子商务法》(下称"《电商法》")。
《电商法》有诸多关乎知识产权保护,避免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一些细则非常具体,并直指包括葡萄酒在内的许多"擦边球"现象。
《电商法》明确了平台商责任
《电商法》从第四十条到第四十五条均描述的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其中涉及诸多操作细则。重要的是强调了平台商的责任。
如第四十二条描述,当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则明确了电商平台需在商家与权利人之间快速传递信息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则明确规定电商平台应有自查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商家侵犯知识产权,平台罚款高达200万元
此外,第四十四条还明确电商平台有公示的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据《电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则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新法不允许删差评,竞争排名需标注为"广告"
除了知识产权问题,熟悉电商渠道的和君咨询合伙人李振江指出:包括葡萄酒销售商在内的网店,刷单、雇人评论、删差评等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也非常普遍。
就以上问题,此次《电商法》也作出如下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电商法》第三十九条还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