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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桌上的风险

发表于:2024-11-21 作者:中华酒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11月21日,好朋友好哥们之间聚餐也少不了喝酒,少不了劝酒,但是劝酒也要注意了,如果朋友说身体不舒服,那就不要劝其喝酒了,不然事就大了。2014年的元旦期间,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的王某和几位老友聚餐,王某提出最近身体

好朋友好哥们之间聚餐也少不了喝酒,少不了劝酒,但是劝酒也要注意了,如果朋友说身体不舒服,那就不要劝其喝酒了,不然事就大了。

2014年的元旦期间,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的王某和几位老友聚餐,王某提出最近身体不好不能饮酒,其他四位朋友虽知其血压高,但出于热情,劝他多少喝点儿,盛情难却,王某便喝了几杯。没想到,聚餐结束王某和朋友几人刚走出餐馆就摔倒在门前,结果王某不治身亡。

据医院检查,王某属于严重酒精中毒引起的死亡。王某家属将当时一起聚餐的四人起诉至古塔区法院,要求他们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四位同饮者到底对王某的死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办案法官解释称,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与王某同饮的四人都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首先,这四人作为王某的朋友,明知其患有高血压,应当禁酒,却依然频繁劝酒,四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其次,四人在王某明确表示自己不能喝酒的情况下,依然劝酒,并接连倒酒,表明四人实施了可能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再次,四人的劝酒行为导致王某死亡结果的发生。

不过,四人并非要承担全部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王某对于自己的身体情况和饮食禁忌最清楚,虽然有他人劝酒,但最终还是王先生自主将酒饮下的。另外,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以及由此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都是明知的,他完全可以拒绝饮酒从而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其禁不住他人的劝酒,自己选择喝下大量白酒,最后导致死亡结果,王某自己具有相当的过错,应自行对损害后果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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